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91972*******,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系河南省气象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4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
关于刘某某与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人赵某某系该笔债务的连带担保人。2017年11月17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22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
后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判决书,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向被告人赵某某送达(2019)豫0122执恢6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明确要求其三日内向该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被告人赵某某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同年7月11日,中牟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被告人赵某某位于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一套(系赵某某出资购买,现登记于冯胜元名下,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同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被告人赵某某仍未报告其财产情况。
2019年9月19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出具(2019)豫0122执恢652号执行裁定书及腾房通知,查封该房屋,要求被告人赵某某腾空、并将房屋钥匙交至中牟县人民法院。截至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仍未迁出房屋,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履行,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腾空被查封房屋。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若干;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如债务确已履行完毕,可依法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艳
检察官助理:刘振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卷宗及证据名册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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