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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暂住晋中市榆次区**。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次区**村的荒地上占用了93.53平米的土地修建房屋,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区土地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确定被执行人赵某某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晋中市榆次区**村93.53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3.53平方米房屋。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赵某某未将房屋拆除,2018年3月6日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向榆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多次做被告人工作,被告人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晋0702执599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并张贴公告,被告人赵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赵某某已拆除所建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晓俊

2020年2月6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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