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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86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家属**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 浙0109民初83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建材厂居委会**路**号**幢**单元**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归赵某某所有,由赵某某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钱某甲支付补偿款625450元、评估费206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赵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因赵某某未自动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钱某甲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寄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但赵某某未按时到法院接受传唤,且未履行上述判决。后法院通过在赵某某实际居住且由上述生效判决确认归其所有的上述房产处张贴腾退房屋公告、当场向赵某某宣读腾退公告内容等方式,指令赵某某腾退房屋以履行上述民事判决,赵某某仍未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赵某某与钱某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赵某某向钱某甲总共支付50万元,目前已支付20万元,余款由赵某某以每年支付10万元的方式在三年内付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上述民事案件终结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告、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钱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民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7306)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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