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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社区**自然村**号。曾因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无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无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 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与凌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无为市人民法院,无为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判决赵某某对彭某某欠凌某某的14万元(以下皆为人民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6月9日,凌某某向无为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6月23日无为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彭某某、赵某某价值20万元的财产。2014年9月15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向赵某某送达该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其名下皖BL9***号奥迪轿车一辆。2014年12月15日,赵某某给付凌某某77000元,并承诺剩余的74550元及利息于2015年2月10日前还清。无为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对被赵某某的车辆予以解封。赵某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始终不履行承诺,无为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再次查封赵某某的车辆。2015年4月8日,凌某某发现被告人赵某某被查封的车辆停在无为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宾馆的门口,遂告知无为市法院执行局,法院工作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因赵某某现场拒交车钥匙,执行法官决定用链条锁将车前后轮胎锁住并告知赵某某擅自开走该车将承担法律责任。当晚,赵某某明知该车已经被查封而未明确告知罗静,致罗某某锯断链条锁将被执行车辆开走。案发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告知其法律后果,赵某某仍拒不执行。

2016年7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一次性给付凌某某91500元并获得谅解。2019年9月5日,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还款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移送函、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承诺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过程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罗某某、胡某某、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此次犯罪系在前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海青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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