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2018年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被宾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赵某甲在徐某某处借款十五万元,为期一年,被告人赵某某担保,到期后赵某甲没有还款,徐某某将该案起诉到宾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5日,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赵某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2月12日,申请人徐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月14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赵某某院内玉米棒(约六十亩)。赵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将玉米出售,收到四万九千余元玉米款,赵某某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出卖玉米所得钱款一万五千多元用于膀胱结石手术花销,二万二千元用于还2019年治疗脑梗时的借款,剩余的一万两千元玉米款用于生活花销,赵某某两次生病报销回的一万元也用于生活开销。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被宾县公安局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宾县人民法院执行材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兴波

检察官助理:杨海锋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