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身份证号码61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号楼**室,**有限公司法人,无前科。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9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以(2017)甘0503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就被告人赵某某与天水市麦积区**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赵某某于2017年7月15日前向麦积区**经销部支付拖欠的货款165603元及案件受理费3665元。后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该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多次电话传唤、执行和解等,虽承诺履行判决义务,但均未实现。2017年12月5日、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甘0503执758号执行裁定并送达赵某某,裁定查封、扣押赵某某名下所有的甘A*****丰田牌车一辆,甘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但赵某某仍未履行裁定内容。经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却采取拖延、逃避手段拒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已执行上述法院判决。
2019年9月25日,麦积区桥南鑫跃钢材经销部经营人黄某某已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豪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529423****。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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