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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抢劫案)_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建农检诉刑诉〔2018〕1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塔河县**镇**街**组**号)。2009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3日因盗窃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七百元。2018年3月5日因涉嫌抢劫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徐某某在前进农场一起打工期间,因举报赵某某盗窃,赵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3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行政拘留到期回到前进农场后,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徐某某。20时许,其在刘广富家拿了徐某某遗忘的折叠水果刀,来到徐某某暂住的金三角综合楼三单元楼道内的水暖维修间里找徐某某,在其未找到徐某某的情况下,赵某某就留在水暖维修间内休息。21时许,徐某某回到水暖维修间后,赵某某称其无处居住,徐某某便让赵某某在水暖间内留宿,二人刚躺下,赵某某便坐起来点燃蜡烛,从兜里掏出刀将徐某某脖子左侧划伤,当二人争抢折叠刀时,徐某某的左手大拇指被刀划伤,随后折叠刀被徐某某抢走,赵某某又打了徐某某胸口一拳,随后赵某某抓住徐某某衣领,让徐某某将身上所有钱都掏出来,徐某某害怕再次受到伤害,将身上的13元现金交给赵某某,随后徐某某离开水暖间。

经侦查,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3 月4日21时许在前进农场玉红旅店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折叠刀、羽绒服、手套;

2.书证有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检察员:孙晓波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建三江农垦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物证折叠刀、羽绒服、手套。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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