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2016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长沙市浏阳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0时许,因朋友宋某某手机遗失,被告人赵某某提议去抢劫一台手机,当时在场的李某甲、宋某某、 李某乙、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彭某某等七人(均另案处理)均同意该提议。上述八人商议,由李某乙约几个女孩子出来,再由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宋某某以这些女孩子勾引其男朋友为由抢劫手机。当日,李某乙约出谈某某、刘某某两名被害人至长沙市天心区**街一巷子中,早已等待在此的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宋某某三人随即殴打了被害人谈某某、刘某某,并抢走了谈某某的红色vivo Y93s手机、500元钱及刘某某的VIVO Y83手机。所得赃款已被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挥霍。经价格认定,上述两台手机价值共计1360元。
2020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当场起获被抢的两台手机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手机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谅解书、常住人登记卡等;3.证人欧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害人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天价认定[2020]31号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抢得的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候审,联系电话1368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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