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6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医院旁边的**菜市场内,伸脚故意让被害人张某某踩踏,并以此为借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进僻静巷道内,使用言语威胁,扬言不老实就用刀捅被害人,向被害人劫取了现金人民币850元,后携赃潜逃。被告人赵某某于同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款;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8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8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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