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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抢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4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长岛县**路**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路**号**号楼**单元702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预谋抢劫,戴上事先自制的头套、脖套窜至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友客便利超市外伺机,待超市内只有售货员李某一人时进入超市,后赵某某持刀挟持、逼迫李某打开收银机,抢走收银机内人民币四百余元。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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