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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强迫交易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6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已起诉)、钱某某(已起诉)等人在南阳市麒麟西路**公馆小区内,以恐吓、威胁等手段,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段小青、张某某等160余户业主强行出售装修用水泥和沙,并向小区业主收取费用,对其中136户小区强迫交易数额约36.826万元,业主受损金额约18.0613万元。案发后,同案刘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9.24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同案刘某某、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伙同他人强售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至五年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琴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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