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原任**村**,住东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阻拦施工相威胁,强迫山东**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总经理郑某某,将其公司已承包的山东菏泽**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工程分包给冯某某,合同价款达柒拾玖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3.证人褚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陈述;5.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荣
检察官助理:张晓燕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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