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住**村**队**胡同**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9时30分至下午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网友孙某某骗到唐县**乡**村自己家中,后对孔某某殴打、捆绑不让孔某某离开,在捆绑期间,强迫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宏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

4.量刑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