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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强奸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45********,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乡**行政村**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9时左右,在阜阳市颍泉区**乡**行政村**庄,被告人赵某某到被害人梁某某家中,对梁某某实施强奸行为,赵某某在对梁某某实施强奸过程中被外出回家的梁某某配偶刘某某发现,被刘某某追打至屋外。2019年8月13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梁某某案发时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性防卫能力削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条灰色大裤头;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郭某甲、季某某、李某甲、路某某、郭某乙、张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与性防卫能力削弱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影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被害人梁某某,女,身份证号码3412041965********,住阜阳市颍泉区**乡**行政村**庄**号,家属刘某某,联系电话1524980****。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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