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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强奸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户籍住址盘州市**镇**村**组,现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蒋某某系同居关系,邓某某系蒋某某女儿,2020年2月26 日2时许,赵某某酒后到邓某某房中,对邓某某实施强奸,遭到邓某某的反抗,蒋某某发现并赶到用洋铲将赵某某赶走后报警。

另查明,邓某某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残疾人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20]精鉴字第624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燕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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