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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强奸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96********,汉族,大专在读,个体经商,户籍地德州市禹城市**镇**村**号,捕前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奸,于2020年4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送养蜥蜴为由将被害人秦某甲约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其经营的“思念”水族馆内,后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秦某甲强行亲吻、抚摸,后脱掉被害人秦某甲的衣服,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前射精未遂,被害人秦某甲男友闻讯后赶至现场遂报警。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带至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受讯问,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卷帘门的遥控器;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秦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建议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王善亭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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