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河南省郸城县**镇**大队**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区城东街道霞美社区**路**号**室内,发现被害人兰某某独自在其男朋友魏某某的房间床上裸睡且未锁房门,即进入该房间,趁被害人兰某某熟睡之机,抚摸、亲吻兰的肚子、大腿,并脱下自己的内裤欲与被害人兰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兰某某惊醒喊叫,被告人赵某某逃离该房而强奸未果。
案发后,被害人兰某某立即报警。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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