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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强制猥亵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到易县长安路福兴街“御龙足道”做足疗期间,用言语挑逗足疗技师赵某,用手抚摸赵某的乳房和大腿等部位,被赵某制止后,赵某某又强行将赵某按倒在床上,将手伸到赵某内裤摸赵某的阴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挑逗、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福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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