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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强制猥亵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村**街**巷**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凌晨,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烧烤吧”北侧草坪处,酒后殴打被害人袁某某右颧弓部、面部等处,对袁某某实施猥亵,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返回“**烧烤吧”,将阻拦其离开的证人包某某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某因外伤致右颧弓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面部及体表多处挫伤,损伤构成轻微伤。包某某因外伤致体表挫伤,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君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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