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32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7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其老乡“小某某”(身份不明)介绍,同意到柬埔寨**打工,其按照用工方要求,至各银行办理银行卡6张,并按用工方要求设置银行卡的绑定手机号及密码。赵某某使用用工方提供的机票、护照到达柬埔寨金边的用人公司后,按要求将其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号及U盾交给一个叫“小某某”(身份不明)的人,随即被安排至该公司负责保洁工作。同年8月某日,该公司遭到柬埔寨警方包围检查,赵某某通过新闻报道得知其所服务的公司为网络赌博平台。同年9月,因赵某某名下尾号1619的招商银行账户被冻结,其与“小某某”一同返回国内,于9月6日至广州市**银行,按照“小某某”编造的虚假理由,将银行账户解冻,并取出人民币9万元交给“小某某”,“小某某”交给其报酬人民币2千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已查实赵某某于柬埔寨**所服务的公司为“850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一案的网络赌博犯罪平台,赵某某在柬埔寨打工期间,其名下银行账户资金进出人民币880万元左右,已确认被该平台用于接收、流转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申请函、商请指定管辖函、管辖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流水、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赵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总额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李佳伟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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