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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 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始,被告人赵某某在手机上下载了“**麻将”、“**后台”、“**往”三个APP,然后在“**往”上创建“**亲友圈”群,并通过该群招揽了冯某某、欧某某、陈某某等150多名参赌人员。当参赌人员达成赌博共识后,赵某某就会在“**麻将”开房供他们赌博,并收取房费,从中牟利。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结算赌资。如果有人输了不给钱,赵某某便负责垫付赌资给赢家并向输家追讨债务。赌博规则由赵某某定立。经查实,一张房卡0.3元,每盘需4张房卡,赵某某每盘收5-8元房费,即每张房卡至少盈利0.95元。据统计,赵某某从2019年4月至今共卖出 671868张房卡,共盈利至少应为638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违法经历比对报告、全国人口库查询表、抓获经过、聊天记录、充值情况统计表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欧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某某

检察官助理:马某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作案工具手机两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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