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2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1月12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办理,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起,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涂某某、樊某某、胡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租用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二路保利香槟国际小区别墅区、创新二路1166号联发君悦湖小区、中兴和园小区**栋、绿地玫瑰城小区**区**栋房屋作为据点轮流营业,提供场所给他人聚赌,以牌九10元至100元开花的形式进行赌博,上不封顶,并按5%抽头渔利。同时,胡某某等人雇请张某某、包某某、舒某某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开门、望风、接送赌徒等,胡某某负责抽头、管理赌场日常事务,与涂某某、樊某某一起负责赌场的热场、看场,赵某某负责赌场外围安全。2019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高新区创新二路1166号联发君悦湖小区**栋**户查获李某某、罗某某等涉赌人员,缴获赌资26300元、赌具牌九5副。依现有证据,赵某某、胡某某、涂某某、樊某某等人至案发之日共获利74089.48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19日,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场地、赌博工具给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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