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路**号**单元**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至5月1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绥江县城B9地块“天天乐超市”1层1-10铺内,设置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猎天”游戏机、“终结者”游戏机、“五星宏辉”翻牌机各一台)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当场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两组(台)共十六座十六个基本操作单元赌博功能齐全,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猎天”字样捕鱼机一组(台)共八座八个基本操作单元属于损坏状态,无法认定其属性。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猎天”游戏机、“终结者”游戏机、“五星宏辉”翻牌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检验委托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绥江县**路**号**单元**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材料27页。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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