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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身份证号码43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乡县**村**号,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广场**栋**室。2014年3月2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莫某某、胡某某、朱某甲(均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旅馆旁开设一无名棋牌室,以“转转麻将”的方式,以每盘500-600元的赌注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赵某某等四人以抽取每人次200元“水钱”的方式非法获利。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2019年4月10日20时许,民警到该场所检查,抓获参赌人员11人,扣押赌资5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及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朱某甲、莫某某、胡某某、朱某乙、刘某甲、金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刘某乙、鲁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刘某丙、李某乙、刘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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