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1月12日因赌博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游戏软件,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其在该软件平台购买房卡开通亲友圈的游戏房间,后将房号发至名为“**”、“**”的微信群以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赌博结束后依据平台统计的积分定输赢,一积分代表10元钱,输家通过微信将赌资转给赢家,每场结束后赵某某从积分最高者处抽成10元钱作为“房费”。经统计,赵某某利用该游戏软件组织赌博共计310场次,抽头渔利3100元,赌资数额达173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钱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指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颜为忠
检察官助理 苏燕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1899399****)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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