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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7********,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住来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来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月,田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来某某**镇“**”小区25楼向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组织肖某某、鲁某甲、鲁某乙等二十余人以扑克牌比大小“三公”方式赌博,招揽田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中发牌、抽水,赌场持续开设二十余日。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接到来某某公安局翔凤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于6月22日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缴纳罚没收入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甲、谢某某、尹某某、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梁某某、陈某某、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舒某某、吴某某、冯某某、匡某某、胡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未被公安机关宣布采取调查措施与强制措施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茜予 

书记员:梁  瑶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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