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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4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路**花园**期**栋**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we**(微**)手机APP注册创建了“深****”俱乐部并开设赌场,在深圳市罗湖、福田、南山等区组织他人在网上以德州扑克牌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该赌场设置每一局时间长度为两小时,9人进行参赌,赌资最少在人民币600元。同时,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还设置了该赌场从每一把参赌的赌资中抽取3%的“水钱”。被告人赵某某从2020年7月开始参与该赌场的经营管理。

  李某某、周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参赌,陈某某、赵某某负责管理赌博网站账号和开局,以德州扑克牌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牟利。经鉴定,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赵某某通过“深****”开设赌局共计1380局,参赌手数共计210419手,累计参赌金额为人民币62495140元,充值赌资为人民币22035600元,抽取“水钱”为人民币1008665元。

   经核算,该赌博平台扣除发给赌客的奖励、赌客的欠款、介绍费、及“拉客仔”的返佣,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2960元;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余万元;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5684元;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662元。

   2020年8月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罗湖区**路**酒店**房抓获正在进行经营网络赌场的被告人赵某某,当场查获用于经营网络赌场的涉案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入住信息,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个人信息表、个人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薛某、姚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截图,支付宝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宗传

                                               检察官助理 文红红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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