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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1〕2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街道**幢**室。曾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1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浙江游戏大厅平台购买房卡后,组织微信账户内赌客至其开设在浙江游戏大厅内的茶馆,以织里麻将(汉麻)的形式赌博,并从中赚取房卡费差价,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支付宝、微信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卞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晓媛

检察官助理:蒋梓尧

2021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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