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233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街道**村。曾因赌博于2017年12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赌博于2019年10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爱微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赵爱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采用“六合彩”赌博形式,通过微信接受徐某某10期非法“六合彩”投注金额16090元,接受郑某某11期非法“六合彩”投注金额10480元,接受万某某4期非法“六合彩”投注金额4900元。被告人赵某某总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31470元,获利600元,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支付宝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万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徐某某、万某某的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晓福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爱微(135********)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补充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一份。
5.随案移送退赃款600元,涉案手机一部(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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