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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三石徐村山上、白石村山上等地开设六名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赌场招揽颜某某(已判)、蔡飞红(另案)等人在赌场打图,并招揽项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在赌场赌博。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抽头获利三万余元。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人口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朱某某、项某某、柳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赵某某、同案犯颜某某、同案人员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行政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检察官助理:孙菊飞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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