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兰考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利在兰考县堌阳镇南转盘溜冰场前一处平房内,内置打鱼机、麻将机、扑克牌供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为赌博人员提供茶水、香烟等服务。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自动到兰考县公安机惠安派出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交易明细;2.证人程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朱某某证言证实赵某某开设赌场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另有其他证据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检察官助理:胡亚文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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