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0月25日分别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月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6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4月6日、6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区**小区**地产**楼内开设赌场,安排付某某(已提起公诉)负责赌场内日常管理、赌场的收益管理、汇出等工作。赌场内设有一套局域网“百家乐”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赌博,赌场从中抽头牟利。
同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0余人及一套局域网“百家乐”游戏机。经鉴定:一套局域网“百家乐”游戏机,为十二机位可供十二人游戏的“扑克牌”台式连线赌博游戏机。机台号0-13的总上分为610982分,总下分为517840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4、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5、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志刚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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