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金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长胜村四组44号开设了一打旋的场所,并聘请了肖某某为赌客换扑克牌,青某某为赌客开门。其从每一场旋的最后一个小时抽取4000元钱,除开用于给赌客吃饭开销外,剩余部分为自己所得。2020年9月3日,该场所被民警查获,挡获正在进行赌博的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等八人以及郭某某、青某某等人,并缴获赌资9470元。截至被挡获,被告人赵某某共计抽头五万余元。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及工具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军
检察官助理: 黄智德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提讯证及换押证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赌资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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