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户籍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166号1栋1单元负1楼2号的四季风动漫馆内摆放两组16台“海洋之星Ⅱ”捕鱼机,并供他人赌博。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

经鉴定,两组16台“海洋之星Ⅱ”捕鱼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挡获说明、情况说明和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晋韫

检察官助理:王茜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6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