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在“未来麻将”、“叮叮斗地主”等APP软件上购买虚拟蓝钻并在APP上开设虚拟房间进行赌博,采用闲聊APP邀约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在该闲聊APP上建立闲聊群,以供在麻将APP上赌博的人员进行输赢结算和本人收取3-12元不等的桌费。从2019年7月份至11月,赵某某每天在虚拟房间邀约参赌人员并且自己参与赌博,并将收取的桌费用于自己日常参赌和购买虚拟蓝钻。在开设赌场期间,赌资累计达7479844.61余元,赵某某获取桌费达74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华为手机1部;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ID账单等;3、证人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抽头渔利达7443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冠 东
检察官助理:杨娜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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