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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5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6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吉林省吉林市**区**街**号,住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2014年7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下旬起,被告人赵某某与强某某(已判决)租借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开设棋牌室,内设3台可用于“晃晃麻将”赌博的麻将桌,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出售充值卡、刷卡收台费的形式从中牟利。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强某某及参赌人员陶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乙,从强某某处查获人民币300元,从参赌人员处查获人民币1,630元,同时查获充值卡50张、充值机1台、麻将牌2副。经查,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和强某某从该棋牌室共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2月下旬,徐某某将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租借给被告人赵某某,并向赵某某收取房租,其间,一名姓强的男子向其支付过房租。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中下旬,两名男子至其位于本市杨某某**路**号麻将机专卖店内,向其购买了1台麻将桌、1台充值机、50张充值卡。同时,其按要求送货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并将麻将桌设置为“晃晃”模式。

3.证人陈某甲、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和强某某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经营“晃晃麻将”。2019年9月20日22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

4.证人黄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9月20日22时许,其等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被告人赵某某和强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以“晃晃麻将”方式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后被处以行政处罚。

5.提取笔录、充值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截至案发,查获的充值机累计显示充值金额为人民币28,280元。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和强某某从该棋牌室共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6.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查获的充值卡、麻将牌等情况。其中显示,案发现场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共有3台麻将桌。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及强某某身上查获50张会员卡、1台充值机、人民币300元,予以扣押;查获2副麻将牌,予以证据保全;同时在参赌人员处共查获赌资人民币1,630元,予以收缴。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

9.同案犯强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2月底,其和被告人赵某某租借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开设棋牌室,内设3台可用于“晃晃麻将”赌博的麻将桌,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出售充值卡、刷卡收台费的形式从中牟利。2019年7月至9月间,其和被告人赵某某从该棋牌室共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10.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夷嵘

检察官助理张少男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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