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园**号**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从2019年11月初至案发,在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小镇**栋**超市对面租用的车场内,纠集多人以扑克牌“填大坑”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非法获利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及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闻某某、单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梦
代理检察员: 尚潇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