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使用微信建立微信群,在群内向微信好友推送“**麻将”APP,邀请好友注册下载后,再向微信好友发送房间号链接进入其开设的房间内进行赌博。被告人赵某某先后拉拢二十余人进入“**麻将”APP内进行赌博,每人收取1元房间费。经查被告人赵某某从中违法获利18031.1元。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彦明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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