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租用汝阳**镇**村村民王某某位**村**街蔡某某家属楼一楼南的车库,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招揽他人实施赌博。经查,涉案赌资147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手机截图、支付宝账单、微信账单等;3.证人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洁云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逮捕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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