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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89********,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30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林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林州市公安局主动投案,次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林州市**镇等地,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韩某某(已判决)作为果博东方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下线、帮助玩家开通网站会员,并通过联系网站客服、转账至客服提供的账户的形式,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中赚取费用。先后为参赌人员彭某某、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桂某某、郭某某等人提供赌博服务,涉案资金多达几百万元,其中仅赵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涉案赌资达300余万元。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桂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系主犯、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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