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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号,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肇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末,被告人赵某某在家中浏览手机网页时,在一兼职群里看到有人收购手机卡的信息,遂心生犯罪之念,联系收手机卡的人,将自己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附近联通、移动营业厅办理的8张手机卡交给其上线,获利160元。经查明,其上线利用赵某某的手机卡实施电信诈骗6起,共计金额126,341.45元,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主动供述其犯罪行为,将违法所得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赵某某户籍证明;

(2)赵某某在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办理手机卡的业务受理单;

(3)赵某某名下手机卡通话记录;

(4)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调取的利用赵某某手机卡实施诈骗的六起案件信息。

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手机卡是为了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的支持,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被帮助对象利用赵某某提供的手机卡造成6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126,341.45元,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赵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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