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李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赵某某承诺,为其办理一张银行卡并提供给其使用,将支付一张卡人民币(下同)1000元的报酬。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昆明市一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张号码为1831451****的电话卡,随后被告人赵某某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昆明市**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0325020********的银行卡,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补办了其在2014年3月18日办理的银行卡(卡号:62170038500********),并将之前办理的电话卡与所办的两张银行卡绑定。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将其在云南办理的移动电话卡、银行卡、U盾、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李某某。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卡号为:
62220325020********的银行卡被人使用,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参与桃源县**燃气有限公司被网络诈骗案,其涉案金额98万元通过桃源县**燃气有限公司的账户转入被告人赵某某的银行卡62220325020********。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向李某某提供卡号为:62170038500********的银行卡被人使用,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参与重庆市**区公安局吴某某被网络诈骗案,其涉案金额50222元通过吴某某的个人账户转入被告人赵某某的银行卡62170038500********。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向李某某提供卡号为62170038500********的银行卡被人使用,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参与上海市**区**公安分局刘某某被网络诈骗案,其涉案金额4000元通过刘某某的个人账户转入被告人赵某某的银行卡621700385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QQ聊天截图;6.银行卡明细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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