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取利益在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家银行处,办理个人银行卡及优盾,并非法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990元。已核实相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害人两名(王某某、杨某某),被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319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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