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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社区**路****本案于20207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0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卢某某与李某某、郑某某、朱某某(均另处)等人合谋通过“8bo比分”网站为境外赌博公司进行广告推广。被告人赵某某受被告人卢某某委派,负责注册成立汕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8bo比分”APP上架服务。2019年10月,李某某与一名QQ昵称为“**”的境外网络赌博公司人员谈妥以每季度7万元的价格在“8bo比分”网站五个广告位发布“HG1717”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广告(该“HG1717”网站借助**公司服务器运营,**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并将其LOGO及链接植入到“8bo比分”网站五个广告位中,供中国境内赌博人员点击进入后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8bo比分”为境外跨境赌博网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控制的亲属名下银行卡收取广告费用,并负责确认、取现或转存上述非法获利,通知郑某某进行统计。

现查明,2020年1月5日、4月15日,“HG1717”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共支付两笔广告费,合计人民币14万元至赵某某控制的62189070000********中国银行账户中,后由赵某某取现转交卢某某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1211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城区看守所。

2.卷宗系电子案卷,通过单轨制推送。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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