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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现住址:河南省项城市****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院批准,当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份在百度贴吧看到一个收购银行卡的帖子并添加微信名为lucky的男子。后按lucky的要求办理了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7170********)及绑定的手机卡(号码13661******)和U盾全套物品并邮寄给了对方,后对方微信转账给赵某某700元。

2019年9月份,张某某带领温某某、徐某某、郭某甲、于某某四人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办理了共9张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卡和网银U盾,后将其中6套手机卡、银行卡及U盾卖给邱某某。
    2019年09月18日18时许,郭某乙在孟津县**镇**小区的家中网上浏览招聘信息时发现一条招聘兼职刷单人员的信息,后郭某乙联系对方,按对方的引导操作被诈骗人民币152892元。经查:郭某乙被骗资金转入徐某某工商银行62220316110********账户26865元;转入王某某工商银行62122536020********账户10000元;转入温某某工商银行62220316110********账户2000元;转入张某某工商银行62220316110********账户14895元;转入马某某工商银行62122616070********账户26865元、26867元、26863元,以上共计134355元。该款全部转入被告人赵某某的13661******支付宝账户后又转出。

赵某某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7170********)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侦大队冻结,涉案金额140100元。

另查明:赵某某的支付宝账户13661******从2019年9月16日9时53分至2019年9月25日10时29分的账户交易流水共计31277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张某某、温某某、徐某某、郭某乙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银行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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