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自2018年8月份至2019年9月份,在QQ、微信朋友圈发布低价出售正品苹果手机的虚假信息,通过提供虚假好评交易截图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再采用先全额付款后发货或不拆封货到付款等方式,将假冒苹果手机、手表等物品邮寄给被害人,事后更换客服号码或不回复信息,先后骗取魏某某等十二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揭发周某某等人诈骗犯罪,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书证;电子数据;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婷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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