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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号,**酒店工作人员。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饭店就餐期间,因上卫生间问题与被害人尚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赵某某持酒瓶殴打尚某某,致尚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尚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辨认笔录;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 证人陈某某、徐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5.​ 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

6.​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子君

                                  2019年99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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