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系**酒店工作人员。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饭店就餐期间,因上卫生间问题与被害人尚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赵某某持酒瓶殴打尚某某,致尚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尚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辨认笔录;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 证人陈某某、徐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5. 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
6.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子君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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