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0时30分许,在翁牛特旗**镇**宾馆内,被告人赵某某酒后追逐、调戏、恐吓宾馆服务人员耿某某;在**宾馆门外,赵某某使用停车牌砸**宾馆的玻璃门;赵某某进入**宾馆后向宾馆大厅内的韩某某嘴内塞糖并要亲吻韩某某,韩某某拒绝后赵某某辱骂韩某某,后韩某某殴打赵某某,赵某某持瓷盘、水果盘等工具殴打韩某某未果;在**宾馆外,赵某某无故拦截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并辱骂李某某、唐某某。
宾馆内的一个瓷盘、两个水果盘、七块玻璃、一台擦鞋机、一个摄像头、一个门把手、一侧门框被损毁、损坏。经鉴定,被损毁、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捌元整(1498.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耿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翁牛特旗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照片;7.光盘。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事生非,实施追逐、拦截、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赤峰市松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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