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村**社**号,现住白某某**苑**号楼**单元**室。2016年5月,曾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西区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9月,又因寻衅滋事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西区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再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西区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刘某某在白某某上海路新天地文化街东口“***音乐餐吧”内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某手持白酒瓶及玻璃碎片将被害人刘某某头、面部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刘某某:1.左侧顶枕部头皮挫裂伤,伴血肿形成;2.左侧顶部头皮下点状高密度影;3.全身多处软组织及头部皮肤裂伤。2020年11月3日,经白银市白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侧面部长度为5.0CM创口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面部长度2.0CM及2.5CM创口分别评定为轻微伤;左侧枕顶部两处创口分别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西区派出所投案自首。2021年2月20日,赵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四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书记员:李昌丽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换押证一式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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