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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泾川县**教育办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喝酒后来到丰台街道“零点一度”理发店,要求给自己理个发,店老板何某甲见赵某某喝醉了,站都站不稳,拒绝给他理发,同时对赵某某说将其送回,但赵某某不愿意回去,此时在店内的景某某对赵某某说:“叔,你喝醉了,走我把你送回”。同时上前扶赵某某,赵某某对景某某说:“往远走,我不认识你,不要碰我”,说话中,赵某某从沙发上站起来,想要打景某某,此时何某甲和何某乙将赵某某拉住。后来,何某乙叫上景某某出去找赵某某妻子,两人刚到“零点一度”理发店门口时,赵某某就在“零点一度”理发店门口拿了一把笤帚追了出来,同时和景某某纠缠在一起,赵某某用笤帚把在景某某头部打了三下,何某乙和何某甲在拉架过程中,赵某某用笤帚把在何某乙头上打了一下。后来,赵某某妻姐盖某某赶到,将赵某某拉开。当晚,景某某、何某乙、何某甲同时到泾川县人民医院检查,何某乙头部损伤诊断为左顶部头皮下血肿,景某某伤情较重,住院治疗。2019年7月22日,泾川县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景某某的伤情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脑出血(右枕叶)、头皮血肿。2019年8月24日,泾川县公安局丰台派出所委托对景某某进行伤情鉴定,2019年9月6日,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9】法临鉴字第3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景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9年9月18日,泾川县公安局丰台派出所委托对何某乙进行伤情鉴定,9月23日,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9】法临鉴字第4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何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景某某等的陈述、证人盖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物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奇志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3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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